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51號聲 請 人 施炳榮聲 請 人兼相對人 施貞雄相 對 人 施煙清
施煙河
施常博
施國銓
施豊介施懿琳施佳欣施萬金
施秋
施世章施慶來施翔耀施義澤施睿科施華韡施孟琳施佩佩施榮華施雯玲黃寶玉(即施豊明之繼承人)
施淑貞(即施豊明之繼承人)
施靜如(即施豊明之繼承人)
施竹君(即施豊明之繼承人)
施言佳(即施豊明之繼承人)
施言志(即施豊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台中高分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276 施炳榮 第一審地政規費 11,200 (4,000+7,200) 同上 第二審裁判費 19,914 同上 第二審地政規費 15,300 同上 鑑定費用 93,000 (5,000+88,000) 同上 第一審地政規費 8,200 施貞雄 合計:160,890元。 施炳榮預納:152,690元。 施貞雄預納:8,200元。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施炳榮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施貞雄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施豊明(歿) (備註3) 1/30 連帶負擔 5,363 連帶負擔 5,232 連帶負擔 131 連帶負擔 施煙清 1/20 8,044 7,848 196 施煙河 1/20 8,044 7,848 196 施常博 1/20 8,044 7,848 196 施國銓 1/30 5,363 5,232 131 施豊介 1/30 5,363 5,232 131 施懿琳 1/60 2,681 2,616 65 施佳欣 1/60 2,681 2,616 65 施國雲 3/80 6,034 5,887 147 施富育 3/80 6,033 5,886 147 施炳榮 29/120 38,882 ---- ---- 施貞雄 1/30 5,363 ---- ---- 施秋 1/30 5,363 5,233 130 施世章 1/30 5,363 5,233 130 施慶來 1/20 8,044 7,848 196 施翔耀 1/30 5,363 5,233 130 施義澤 1/60 2,682 2,617 65 施睿科 1/60 2,682 2,617 65 施華韡 1/60 2,682 2,617 65 施孟琳 1/60 2,682 2,617 65 施佩佩 1/60 2,682 2,617 65 施雯玲 1/10 16,089 15,698 391 施榮華 1/30 5,363 5,233 130 總計 1 160,890 113,808 2,837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3.施豊明繼承人為黃寶玉、施淑貞、施靜如、施竹君、施言佳、施言志等6人,訴訟費用由繼承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