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57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陳武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4日完結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出售土地所有權移轉手續繁複尚未完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80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58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55號等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4月24日完結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