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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即清 算 人 曾登英上聲請人因多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多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98年7月20日就任,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6號函准予呈報清算人在案,復於100年7月20日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6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因公司尚有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未完成辦理領回,致清算事項尚未完成而認前清算完結有誤,為此聲請撤銷清算完結並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彰化縣政府函、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等件為憑。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6號呈報清算人、100年度司司字第4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主張事實相符,且前開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業經100年度司司字第46號裁定撤銷在案。惟聲請人係於98年7月20日就任清算人,原清算期間本應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聲請人遲於114年11月3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是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11月3日起展期6個月至115年5月2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