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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20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李吉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7日完結來源盛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來源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與第三人尚有刑事案件進行中,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87號呈報清算人、114年度司聲字第187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5月7日完結來源盛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