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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財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聲 請 人 莊谷中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李地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萬元,及確定墊付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失蹤人李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李地之財產管理人在案。又失蹤人留有財產,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登記完畢,且依法聲請宣告死亡程序,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宣告李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24時死亡,故失蹤人李地既已宣告死亡,聲請人就財產管理人之職務業已終了,爰請求鈞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李地財產管理人事件(工作日誌)、財產管理人事務管制表、財產清冊、彰化縣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申請書、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南投地院112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南投地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3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規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選任為失蹤人李地之財產產管理人,業經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卷宗查閱無訛。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審酌聲請人已辦理閱卷、財產搜尋與管理、更正失蹤人姓名、代理訴訟、辦理財產管理人登記、聲請死亡宣告等事宜,爰酌定聲請人之財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墊付之管理費用1,104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