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周俊佑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情形可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30之1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1於民國(下同)76年8月26日經收養人周宗文收養為養子,惟收養人周宗文已死亡,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周宗文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收養人周宗文已於80年1月18日死亡,欲終止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等件影本為佐,然是否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非僅單憑戶籍資料之記載,即可為之,揆諸前開規定,尚應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經本院分別於114年12月26日、115年1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說明終止收養之原因、理由。㈡提出「原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㈢提出「原生家庭」父母、兄弟姊妹就本件終止收養之同意書或意見書。㈣提出「養家」之親屬系統表。㈤提出「養家」之兄弟姊妹對本件終止收養之意見書。㈥說明有無繼承養父周宗文之遺產。惟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從而,本件是否符合終止收養之法定要件?是否已得養家及本家兄弟姊妹之同意?終止收養之聲請是否顯失公平?本院均無從審認,自難僅憑聲請人片面陳述即遽以論斷,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