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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3代 理 人 A0004(法扶律師)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關 係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3(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收養A01(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3願收養配偶A02與關係人甲○○所生之未成年子女A01為養女,被收養人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生母即法定代理人A02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定有收養契約,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帶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第2項、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6條之2第1、3項、第1079條之1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戶口名簿、中低收入

證明書、在職證明書、體格檢查表、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即生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日訊問時,到場陳述收養及同意本件收養意願明確,並皆瞭解收養成立後所生之法律關係。又本院函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關係人(即被收養人之生父)甲○○,均無法取得聯繫;復於114年7月1日通知關係人到院陳述意見,惟關係人經合法送達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家事報到明細、訊問筆錄及訪視回覆單在卷可稽,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足見本件顯已無從徵詢關係人甲○○本人之意見;再參以被收養人生母稱略以:自從被收養人送彌月蛋糕時,關係人有出現過一次,之後就一直沒有出現,而且後來是依靠法院調解離婚,調解筆錄有說每月要給扶養費13,000元,但完全沒有給過等語(詳本院114年7月1日訊問筆錄),顯見關係人甲○○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件出養自毋庸經其同意。

㈡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迎曦家庭發展協會進行訪視,結果

略以:案主現年6歲,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或身心發展異常。雖無法理解「收出養」相關法律意涵,惟能清楚陳述其與案養父間之日常生活互動,並表達對案養父之高度信賴與喜愛。案主表示,喜歡現在的爸爸,願意與其共同生活。綜合評估案養父身心狀況良好,生活與經濟條件穩定,具備充足之照顧經驗,與案主關係親密,能穩定發展親職功能,已具備充分親職條件。案主由案養父實質照顧,雙方建立穩定親子依附關係,顯示由案養父承接法定親職身分,將有助於案主生活穩定與心理安全感之建立。此有該協會114年4月18日台迎家字第114040111號函暨訪視調查報告書可參。

㈢本院綜合上情,審酌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堅定,且收養人

與被收養人生母結婚前,即已共同照顧被收養人迄今,被收養人亦感受到收養人真摯付出,已與收養人建立親子間情感依附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母同意出養,倘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將有助於提升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情感連結,有利於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全發展。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已共同參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所舉辦收養人準備親職教育課程,亦有研習證明可佐。又本件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之生活環境未有更易,於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2月1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