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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4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關 係 人 A03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4(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民國114年5月9日收養A01(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4願收養配偶A02與關係人A03所生之未成年子女A01為養女,因收養契約訂立時,被收養人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生母兼法定代理人A02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業已訂立收養契約,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6條之2第1、3項、第1079條之1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

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收養人A04、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A02及關係人A03(遠距視訊)於本院訊問時,陳述願收養及同意本件收養意願明確,並皆瞭解收養成立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詳本院114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㈡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迎曦家庭發展協會對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結果略以:案主現年4歲,就讀幼兒園中班,自搬與案養父共同居住以來生活及就學皆穩定,且觀察案主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佳,與案養父及家人互動融洽。案主對於其實際姓氏與案養父不同之情形,表示雖不清楚原因,惟不影響其家庭歸屬感,與繼親手足亦互動良好。整體觀察案主於訪談中表現自然,能穩定陳述其生活經驗與感受,雖對收養程序意涵理解有限,惟其對目前生活狀況感到滿意,對案養父具高度依附與信任,未見排斥或抗拒反應。綜合評估,案養父長期與案主共同生活,實際擔任主要照顧與教養角色,具備穩定經濟來源與教養能力,且家庭氣氛良好,案主對案養父具有明顯情感依附,生活安排穩定有序;而案生母明確支持本次收養,並期待藉由收養程序鞏固家庭結構與子女認同感。評估案養父為合宜之收養人。此有該協會114年6月20日台迎家字第114040184號函暨訪視調查報告書可佐。

㈢另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對關係人A03進行訪視,結果略以:關係人(生父)在被收養人出生時照顧數月左右,後來與被收養人生母離婚後,就未再見過面與履行扶養責任,對被收養人受照顧與成長過程全然不知,且關係人目前仍有3至4年之刑期,亦無親友協助,就過往扶養情形與現況皆無法承諾與承擔教養責任,因而同意出養,符合出養必要性。亦有該基金會114年7月16日保康社福字第11407049號函暨調查評估報告可佐。

㈣本院綜合上情,審酌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堅定,且自被收

養人未滿1歲起,即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共同照顧被收養人迄今,使被收養人得以在健全家庭中成長,被收養人亦感受到收養人真摯付出,已與收養人建立親子間情感依附關係,倘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將有助於提升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情感連結,有利於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全發展。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已共同參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所舉辦收養人親職教育課程,為辦理收養預作準備,亦有研習證書影本可參。又本件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之生活環境未有更易,於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5月9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