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A05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2.請說明有無繼承被繼承人劉桂鳳之遺產及其遺產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A05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2.請說明有無繼承被繼承人劉桂鳳之遺產及其遺產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