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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A05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2.請說明有無繼承被繼承人劉桂鳳之遺產及其遺產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