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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吳吉雄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甚明,是聲請人就非財產權之家事非訟事件提出聲請,自應依上揭規定繳納費用,如不繳納即屬欠缺法定要件而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A05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之家事非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佐,惟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該聲請費用,其聲請顯因不備法定要件而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