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乙○○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收養人丙○○(○○○○ ○○○ ○○)親權歸屬狀況之證明文件,前開

文件均須經我國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應添具中文譯本。㈡被收養人丙○○(○○○○ ○○○ ○○)於試養期間,收養人應按月具狀

陳報試養情形(被收養人之日常生活作息、照顧、教養等情形)及親子相處、磨合、親職教養觀念之情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