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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收養人甲○○○(000000 000 0000 000)歸屬狀況之證明文件

,前開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㈡被收養人甲○○○(000000 000 0000 000)應至臺灣與收養人A01

共同生活三個月,上開試養三個月期間,收養人應按月具狀陳報試養情形(被收養人之日常生活作息、照顧、教養等情形)及親子相處、磨合、親職教養觀念之情形。

㈢請儘速安排被收養人甲○○○(000000 000 0000 000)來台與收

養人A01共同生活之時間,並於確定被收養人來台之日期時,務必提前告知本院來台日期及預定停留期間,本院將於該期間內進行訪視及調查。㈣收養人A01及配偶乙○○(0000 000 00000)應共同參加財團法

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繼親收養)至少3小時之證明文件(附件:114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資訊一覽表)。

㈤請陳報被收養人將來於本國居住時,是否繼續升學及學習中

文?如有,其得就讀之年級、學校名稱各為何?併請提出得申請入學之相關資料過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