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甲○○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現代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惟收養之法律效果影響當事人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依法即應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公權力積極介入私人間之收養行為,以維護正當之身分秩序,併予確保雙方及其本生父母、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是以國家司法機關於認可成年收養時,除應審酌上開法律要件,以及當事人間之動機與目的是否符合道德、法律上之正當性外,同時亦應深入調查收養當事人間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父母子女般之親情關係等事實,來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願收養其同居人之孫女乙○○為養女,經被收養人之生母丙○○同意,雙方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21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乙○○間有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意

願,且被收養人之生父戊○○已歿,被收養人之生母丙○○同意本件收養等情,固有戶籍資料、收養契約書及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述渠等之收養意願,亦有本院114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惟關於收養之動機及目的,經收養人陳稱略以:「我要收養是因為我跟他阿嬤是同居關係,而被收養人大約5個多月就是我跟她阿嬤在照顧,今年6月我不小心跌倒,才意識到我年紀大了,需要有人照顧,所以來辦收養。被收養人都是叫我阿公,我跟她的感情很深,我沒有結婚,平常跟丁○○(被收養人阿嬤)、被收養人住在一起。…我跟丁○○認識30多年了,丁○○之前有結過婚,第一段婚姻離婚後,她跟一位日本人結婚,之後因為找不到那個日本人,所以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我現在住的房子是祖厝,由我跟我的2個弟弟繼承各3分之1,我如果去世,我的弟弟不會讓被收養人她們居住。我想讓她們一直居住在房子裡」等語。是可知收養人提出本件收養聲請係考量收養人年老之扶養照護問題及讓被收養人及其阿嬤能保有居住之權利。

㈡關於本件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間之生活及互動過程,經被收養

人陳述略以:「我都是叫收養人為阿公,我從小就是跟收養人以及阿嬤住在一起,我想要辦理收養,是因為上次阿公車禍跌倒,但我無法替他簽名。…如果收養成立後,我知道阿公會變成我的養父,我與生母還有阿嬤的法律關係會停止,但我還是會跟阿嬤住在一起,至於稱呼的部分,我認為還是稱呼習慣的就可以」等語(參見上開訊問筆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雖有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實,但尚無從認其等間已產生宛若事實上之「父女關係」。

㈢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被收養人雖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

,然彼此間之生活、互動、照顧模式與情感間之交流,與一般人所認知「父女親情」的互動相去甚違。本院審酌收養之動機及目的,倘係為遺產繼承或居住之權利,成立名義上之收養,不過係為其他目的所為之權變方法,且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長期以祖孫關係相稱,倘若認可本件收養,甚或可能導致親屬關係紊亂,與現今收養制度之立法本旨有違。從而,本件收養雖具收養契約之形式要件,但難認符合收養之實質要件,是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