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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翁月香相 對 人 劉清榮

莫太乙莫太山莫順凉

莫素珠趙莫素雲莫清琪莫昆用莫秀鳳

莫秀美莫秀玉莫清水莫清山莫春連莫滿足莫滿子劉清威劉清輝呂晃志呂昇益呂健賓劉碧連

劉碧霞蔡振銘蔡淑眞蔡淑貞高蔡淑薰

黃春錠黃羿瑄莊淑娥莊守仁莊淑珍莊淑玲蔡德福蔡能忠蔡能欽蔡驛忻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於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全字第1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