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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2號抗 告 人 白宗堯

白淑芬白梅玉白秋微白哲瑀白耕碩余紅柑相 對 人 吳聿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