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54號聲 請 人 游雪紅
游淑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業游尼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業游尼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28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然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胡佩芬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