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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 蘇文志相 對 人 黃麗芬即賜祥企業商行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彰化縣政府民國114年11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2項所載「...資方(即黃麗芬即賜祥企業商行)同意給付勞方蘇文志協商後之和解金9萬元,將於114年12月10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分行:姚秀雯,帳號:00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