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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陳晉誠被 告 鋐洲生技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義肢費用新臺幣(下同)195萬元、勞動力減損260萬元、精神撫慰金200萬元,共計65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78,1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