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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原 告 洪采儀

粘青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被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2,1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