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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06號原 告 蔡孟珍

劉孟綺陳佩伶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被 告 惠聖診所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被 告 黃俊榮上列原告蔡孟珍等與被告惠聖診所等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令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萬8,835元(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3萬5,898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1,9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附表:

編號 原告 舊制退休金 左項之利息起算日 新制退休金差額 特休未休 獎金 老年給付 損失 小計 1 蔡孟珍 551,040元 114年5月31日 97,512元 140,319元 214,668元 1,003,539元 2 劉孟綺 865,200元 114年5月31日 48,450元 158,456元 1,072,106元 3 陳佩伶 728,280元 114年5月31日 81,738元 810,018元 合計 2,144,520元 227,700元 298,775元 214,668元 2,885,663元 訴訟標的價額 2,197,692元 227,700元 298,775元 214,668元 2,938,835元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