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原 告 宋茜蒂(SITI KHOIRIYAH)被 告 陳雅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