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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6號原 告 陳松溪

張智杰

梁昆塗涂俊雄吳騰文莊捷智黃劍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附表一「應補繳裁判費」欄所載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固有明定。惟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復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係一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然其等與被告間訴訟是否合法,應各自獨立判斷,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由原告各依自身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而原告各自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原告起訴所得利益,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9日(見本院收狀章蓋印日期),各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本應徵收如同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3分之2,故本件原告各應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費用。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 退休金差額 (A) 起訴前利息總額(B) 訴訟標的價額(A+B)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經暫免徵收3分之2後數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1 陳松溪 126,233元 30,659元 156,892元 2,280元 760元 2 張智杰 132,830元 32,261元 165,091元 2,410元 803元 3 梁昆塗 132,830元 32,261元 165,091元 2,410元 803元 4 涂俊雄 133,741元 32,483元 166,224元 2,410元 803元 5 吳騰文 134,379元 32,638元 167,017元 2,410元 803元 6 莊捷智 149,310元 36,264元 185,574元 2,670元 890元 7 黃劍明 151,443元 36,782元 188,225元 2,670元 890元 合 計 5,752元附表二:(起訴前利息數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原告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陳松溪 126,233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6月9日 (4+313/365) 5% 30,659元 2 張智杰 132,830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6月9日 (4+313/365) 5% 32,261元 3 梁昆塗 132,830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6月9日 (4+313/365) 5% 32,261元 4 涂俊雄 133,741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6月9日 (4+313/365) 5% 32,483元 5 吳騰文 134,379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6月9日 (4+313/365) 5% 32,638元 6 莊捷智 149,310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6月9日 (4+313/365) 5% 36,264元 7 黃劍明 151,443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6月9日 (4+313/365) 5% 36,782元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