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 告 林宏彥被 告 動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福上列原告與被告動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