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原 告 張珮芸被 告 邦雷士無骨雞排上列原告與被告邦雷士無骨雞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再者,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1。
二、原告應依下列說明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書狀格式(如書狀範例,勿用信箋或便條紙),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㈠原告起訴內容有下列闕漏,請予以補正:
⒈原因事實:請依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說明原告受雇於被告之
工作期間為何、原告受雇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及平均薪資為若干金額、原告未領失業給付之原因及事實經過為何等事項,並詳述被告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恐嚇原告等具體事實經過。
⒉請求權基礎:請述明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為本件各項請求。
㈡原告應提出列有各項請求內容明細、計算方法及說明到職日
、最後工作日、約定工資、擔任職務之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薪資明細、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需至銀行補登至最新,資料需包含封面,內頁連續不中斷,僱主如有以現金交付薪資,應一併敘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並提出其受被告恐嚇之具體證據資料。
三、原告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600元、失業給付108,000元、精神賠償250,000元,然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然就其中請求勞工退休金差額3,600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010元【計算式:5,010元-1,000元=4,010元】。
四、揆諸首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及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