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 告 蔡茂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永昌號華司企業社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再者,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1。

二、原告應依下列說明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書狀格式(如書狀範例,勿用信箋或便條紙),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特休未休工資、退休金,然未敘明其各項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請予以補正。

㈡原告應提出列有各項請求內容明細、計算方法及說明到職日

、最後工作日、約定工資、擔任職務之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薪資明細、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需至銀行補登至最新,資料需包含封面,內頁連續不中斷,僱主如有以現金交付薪資,應一併敘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736,185元、特休未休工資164,821元、退休金818,400元,共計1,719,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08元。

四、揆諸首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及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