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被 告 蔡清霖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