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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蔬菜之家園藝資材行法定代理人 柯淑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