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文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6,340元(計算式:46,439元×12月×5年=2,786,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