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芳盛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雅得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銘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7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核為6,97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49元,然上訴人係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41,5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