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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惠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光山彰化福山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於115年8月17日提出之民事補正上訴聲明狀(下稱補正狀),雖表明原判決廢棄,並聲明如附表一、二上訴聲明欄所示。惟上訴人未表明如附表一編號2至10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上訴聲明之數額,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編號2至10及附表二編號2、3上訴聲明欄之數額,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上訴人已聲明上訴項目於原審受不利判決之數額,核定其上訴利益,並據此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表一:111年10月22日受僱日起至112年12日14日止編號 項目 原審請求金額 原審准駁金額 上訴聲明 1 平日工資 6,300元 全部准予 補正狀第項聲明 2 國定假日工資 15,120元 准予7,560元, 其餘駁回 補正狀第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3 特休未休工資 4,410元 全部准予 補正狀第㈩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4 健保費 12,390元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㈧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5 國民年金費用 17,790元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㈨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6 提撥勞工退休金 14,250元 全部准予 補正狀第㈦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7 預告期間工資 12,600元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8 資遣費 21,937元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9 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 160,668元 准予62,374元,其餘駁回 補正狀第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10 精神慰撫金 250萬元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附表二:112年12年15日被解僱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編號 項目 原審請求金額 原審准駁金額 上訴聲明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存在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㈤項聲明 2 平日工資 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15,840元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㈥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 3 提撥勞工退休金 按月提撥950元 全部駁回 補正狀第㈦項聲明 【上訴人應補正數額】註: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