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異 議 人 李連發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號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0505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保險費均為異議人所繳納,被保險人亦為異議人,故異議人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之規定,請求更改系爭保單之要保人為異議人,若要終止系爭保單,則請求將保險費返還給異議人。因此,異議人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業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件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且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之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於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又執行法院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對強制執行之財產,是否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應依職權調查認定,惟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執行法院應以形式審查為其調查認定之依據。申言之,執行法院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毋庸確實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因此只須該財產具有屬於債務人所有之外觀,即可實施強制執行;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之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6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持本院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要保人為債務人李愛珠之系爭保單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原審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李愛珠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收取系爭保單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且國泰人壽亦不得對李愛珠為清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卷宗查明屬實。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主張,惟查:
1、依前揭說明,執行標的是否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執行法院僅需為形式上之審查,亦即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即為已足。因此,依國泰人壽114年5月5日函所示(見原審卷第39、43頁),李愛珠既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則原審依形式外觀原則,據以認定李愛珠對國泰人壽有系爭保單債權存在,且系爭保單債權屬李愛珠之責任財產,自無不當;至異議人雖提出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以佐證系爭保單之保險費是由其所繳納一節,然異議人既與李愛珠為夫妻(見本院卷第29頁),則異議人亦非無可能透過代李愛珠繳納系爭保單保險費之方式而將金錢贈與或借貸給李愛珠,而無礙系爭保單債權仍屬李愛珠之責任財產的事實,因此,異議人繳納系爭保單保險費之原因既多端,且已涉實體權利義務之爭執,則自非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能審究。
2、保險法第123條之2是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而屬李愛珠配偶之異議人並未提出已將相當於系爭保單如附表所示預估解約金之金額交付予原審或相對人的證據資料,核與上開規定「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之要件不符,則異議人自無從將系爭保單之要保人由李愛珠變更為其自己而防免系爭保單債權遭執行。
四、綜上所述,系爭保單債權是屬李愛珠之責任財產,異議人以前詞主張原審之強制執行程序不當,既非有據,則原審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故異議人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 預估解約金 1 李愛珠 李連發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新臺幣15萬5,411元 2 李愛珠 李愛珠 國泰人壽富貴保本三福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新臺幣11萬5,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