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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異 議 人 賴宥竹 住○○市○○區○○○街00巷00號代 理 人 胡昇寶相 對 人 賴鎮輝

賴建宏賴定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49504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審固於民國113年8月7日發函(下稱第一次函文)命異議人代相對人辦理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然異議人持第一次函文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辦理時,因第一次函文未記載同意由異議人申領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拒絕讓異議人辦理,導致異議人無法依第一次函文達成代辦繼承登記之結果,則第一次函文自應屬無效之通知。嗣原審再於114年4月7日發函(下稱第二次函文)命異議人代辦繼承登記,因第二次函文有變更說明事項,記載同意由異議人申領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異議人方順利取得被繼承人賴李淑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據此代辦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故第二次函文應始屬第一份正式通知,然原審卻逕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之規定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容有未洽,因此,異議人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債務人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民法第759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時,既應依上開法條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下稱登記聯繫辦法)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則該代辦繼承登記之行為即為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所應為之一定必要行為,倘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自得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原審固命異議人於第一次函文送達後20日內申請代辦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然第一次函文僅記載「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請繳納遺產稅及登記規費」(見原審卷第41頁),但並未記載如第二次函文所示之「並申領遺產稅(免稅)完稅證明書等文件」(見原審卷第169頁),致異議人於113年8月9日收受第一次函文後(見原審卷第53頁),旋於113年8月16日具狀向原審表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陳明因異議人非賴李淑之繼承人,無法發給異議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須由法院發函要求,該稽徵所才會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函送法院」(見原審卷第69、71頁),可見異議人於收受第一次函文後即已前往該稽徵所申辦代為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所需之賴李淑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但因該稽徵所堅持第一次函文未記載「同意由異議人申領遺產稅(免稅)完稅證明書等文件」之內容、不諳登記聯繫辦法第5條之規定或未告知異議人應前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辦理而才拒絕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給異議人,故尚難遽認異議人於收受第一次函文後是無正當理由而不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於收受第一次函文後既非無正當理由而不代為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自核與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無正當理由而不為」之要件不符,然原審卻以異議人於收受第一次函文後是無正當理由而遲未代為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為由,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容有未洽。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將原裁定廢棄。

五、系爭土地與賴李淑死亡時之戶籍地均是位於彰化縣,而非桃園市、臺中市,故相關所需之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有時是須在位於彰化縣之行政機關辦理,而非在位於桃園市、臺中市之行政機關辦理(例如:原審曾依異議人所請,於113年9月1日發函予位於臺中市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但遭該稽徵所以非其所管為由,改移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辦理,見原審卷第71、81、91頁),故請異議人及其代理人注意,以避免造成強制執行程序之延宕。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