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抗 告 人 陳佐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