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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執全助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全助字第114號抗 告 人 蘇西遼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 陳弘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