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2號上 訴 人 葉家源

李金治葉如娟葉姿青葉家松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易宏被上訴人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14,879元本息。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4,879元(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312號裁定核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314,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