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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 告 陳○○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告 陳○○

陳○○

劉○○

周○○

周○○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被 告 周○○

周○○

陳○○

陳○○

周○○

周○○

蘇○○

陳○○

張○○

張○○

張○○

蔡○○

蔡○○

楊○○

陳○○兼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被 告 薛○○

薛○○

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周○○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20日內,查明當事人周○○之繼承人,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