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 告 陳○○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告 陳○○
陳○○
劉○○
周○○
周○○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被 告 周○○
周○○
陳○○
陳○○
周○○
周○○
蘇○○
陳○○
張○○
張○○
張○○
蔡○○
蔡○○
楊○○
陳○○兼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被 告 薛○○
薛○○
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周○○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20日內,查明當事人周○○之繼承人,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