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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 告 張偉民被 告 陳柏仁

陳柏蓉受 告知人 駱素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200號審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命本訴訟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7月29日以115年度上易字第200號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在卷可佐,是本案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