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吳琬雯被 告 張善珠
陳張草籐
羅素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木青被 告 張蓮珠
張蓮對
曾弘毅
黃博榕
黃潤泰
羅世芳受 告知人 羅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