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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吳琬雯被 告 張善珠

陳張草籐

羅素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木青被 告 張蓮珠

張蓮對

曾弘毅

黃博榕

黃潤泰

羅世芳受 告知人 羅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