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9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代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其債務人○○○所繼承之遺產,惟原告起訴狀並未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115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