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4號原 告 邱環成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被 告 邱富雄
邱創耀
謝邱鴛鴦
邱張秀香
邱權進
陳守志
陳守信
陳冠宇
陳姿諭
陳聰斗
陳玉珍
張窓乾
張窓霖
張窓麟
張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本院分割方法欄關於「由附表三所示繼承人按附表四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由附表三所示繼承人按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一編號5本院分割方法欄關於「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由附表二所示繼承人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