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7號原 告 賴淑勉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案由、被告住所或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未補正,且本院為求慎重,先後於115年2月3日、115年4月7日開庭訊問原告,原告卻均未到庭,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