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李亦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郁蓉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