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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附表二關於被告姓名記載為「OOO」部分,均更正為「OOO」。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