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施精果
施永華
施玉花
施阿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昆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1,05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6,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