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原 告 黃淑英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黃政好

黃芳媛(兼黃文詠之承受訴訟人)

葉淑敏(黃文詠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素清黃慧如黃慧芳

黃慧雯黃華盈黃碧梧 (遷出國外,應受黃基仁

黃錫勲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0樓0○○○○○○○○)

黃清瑩黃素娥

黃素娟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克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被

告 黃素媛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黃克明鄔蜀威鄔蜀華鄔蜀芳鄔蜀文鄔蜀玲黃慧芳黃慧津

黃云泰

姜敏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00樓之0

姜㨗姜蕋姜滿姜熹姜震姜婷姜嶺莊美雪黃蔚倫黃蔚軒黃蔚綱

施黃淑貞郭玉珠黃舒郁黃奕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5中關於「黃蔚剛」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蔚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