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原 告 黃淑英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黃政好
黃芳媛(兼黃文詠之承受訴訟人)
葉淑敏(黃文詠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素清黃慧如黃慧芳
黃慧雯黃華盈黃碧梧 (遷出國外,應受黃基仁
黃錫勲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0樓0○○○○○○○○)
黃清瑩黃素娥
黃素娟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克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被
告 黃素媛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黃克明鄔蜀威鄔蜀華鄔蜀芳鄔蜀文鄔蜀玲黃慧芳黃慧津
黃云泰
姜敏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00樓之0
姜㨗姜蕋姜滿姜熹姜震姜婷姜嶺莊美雪黃蔚倫黃蔚軒黃蔚綱
施黃淑貞郭玉珠黃舒郁黃奕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5中關於「黃蔚剛」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蔚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