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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原 告 OOO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被 告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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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OOO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除被告OOO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OOO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OOO未婚無子,父母已離世,其繼承人為其尚在世之兄弟OOO、OOO、OO、OOO、OOO、OOO,兩造為上開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從而提起本件訴訟,為此依民法11

51、1164、830及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依兩造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OOO:同意依原告起訴狀之方法分割等語。

㈡其餘被告未到庭亦未表示意見。

三、本院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1138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所謂遺產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查被繼承人OOO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OOO未婚無子,父母已離世,其繼承人為其尚在世之兄弟OOO、OOO、OO、OOO、OOO、OOO,兩造為上開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節,業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流域綜合治理計晝-石笱排水支線(第五期)排水改善工程用地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明細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故堪認OOO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一所示,其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兩造為OOO之繼承人,而為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人,且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予分割之協議,亦無法律規定禁止分割之情形,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

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另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為依應繼分分割,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故斟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當事人意見等情,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而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所以,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本件遺產雖有理由,但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怡萱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號 重測後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金額(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8380 12/312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4901.81 12/312 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30336.22 7/32 4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3010 12/312 5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413.6 12/312 6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9707.74 12/312 7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3404.83 12/312 8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630.58 12/312 9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3446.25 12/312 10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4461.81 12/312 1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747.51 12/312 12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599.48 12/312 1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3617.21 12/312 14 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 4154.14 12/312 15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142.32 12/312 16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615 12/312 17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3247.28 12/312 18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176.28 12/312 19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227.5 12/312 20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116 12/312 2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706 12/312 22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470.54 12/312 2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339.96 12/312 24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109.89 12/312 25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301.23 12/312 26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3213.62 12/312 27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886.99 12/312 28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4692.07 12/312 29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5605 12/312 30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2033 12/312 3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0430 12/312 32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7100 12/312 3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730.78 12/312 34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71.72 12/312 35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2.1 12/312 36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252.86 12/312 37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116.57 2分之1 38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601.48 2分之1 39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822.84 2分之1 40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960.09 2分之1 4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515.78 2分之1 42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620 2分之1 4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653.82 4分之1 44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232.62 2分之1 45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95.07 2分之1 46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650.34 2分之1 47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401.81 4分之1 48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629.95 4分之1 49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056.61 4分之1 50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814.36 2分之1 5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88.39 4分之1 52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079.07 全 53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955.25 16分之3 54 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 347.93 12分之3 55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74.21 12分之3 56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317.68 12分之3 57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178.06 4分之1 58 徵收補償款(彰化縣政府000年度保字第00000號) 1,397,437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59 徵收補償款(彰化縣政府000年度保字第00000號) 11,314元 60 徵收補償款(彰化縣政府000年度保字第00000號) 95,293元附表二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OOO 36分之1 2 OOO 36分之1 3 OOO 36分之1 4 OOO 36分之1 5 OOO 36分之1 6 OOO 36分之1 7 OOOO 24分之1 8 OOO 24分之1 9 OOO 24分之1 10 OOO 24分之1 11 OOO 18分之1 12 OOO 18分之1 13 OOO 18分之1 14 OOO 24分之1 15 OOO 24分之1 16 OOO 24分之1 17 OOO 24分之1 18 OOO 24分之1 19 OOO 24分之1 20 OOO 24分之1 21 OOO 18分之1 22 OOO 18分之1 23 OOO 18分之1 原告 OOO 24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