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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原 告 曹肇恩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被 告 曹瑛珍

曹晉魁曹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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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銀紋

曹鳳鳴曹銀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附表一編號56重測後地號欄關於「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呂怡萱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