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原 告 莊惠茱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被 告 莊秀琴
許莊富貴
莊昇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名凱複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 告 莊振銘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特別代理人 洪振南被 告兼莊振銘法定代理人
莊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7、18行及第6頁附表一備註欄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