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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原 告 ooo

ooo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ooo

ooo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ooo被 告 ooo代 理 人 ooo被 告 ooo特別代理人 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葉上進未到庭,而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