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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原 告 ooo

ooo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陳忠儀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澤凱律師被 告 ooo代 理 人 ooo被 告 ooo特別代理人 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至7「權利範圍或價額」欄關於「5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15